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刑事),審交附民字,113年度,461號
SLDM,113,審交附民,461,202412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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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61號
原 告 孫子展


白東平

被 告 阮婷憶

訴訟代理人 謝伊婷律師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113年度審交簡字第399號)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因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長
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
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
法 官 黃柏仁
法 官 古御詩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維傑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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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