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刑事),交易字,113年度,67號
SLDM,113,交易,67,20241204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交易字第67號
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郭彥麟


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郭彥麟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
,而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
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欣潔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葉伊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佳穎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4  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