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798號
原 告 劉民信
被 告 健康長照社團法人
法定代理人 王南凱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職業訓練關係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,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
條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
標的價額,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其補繳
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
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
裁判費,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,暫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
臺幣1萬7,335元,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14日送達原告,
,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、繳費資料明細、多元化
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、收文資料查詢
清單及查詢表在卷可稽,是原告之訴應認為不合法,應予駁
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白豐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