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768號
原 告 劉民信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職訓關係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
日裁定命原告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補正,
前揭裁定業於113年11月19日確定,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
送達證書、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資料狀況查詢清單、收文資
料查詢清單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、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
卷可稽,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,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萱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