契約糾紛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899號
KLDV,113,補,899,202412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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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3年度補字第899號
原 告 曾春霞
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
林柏辰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逸津等間契約糾紛等事件,原告起訴請求被告
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1,270,750元,及其中714,750元自民國
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
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日200 元之違約金、及其中184,00
0元民國110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
等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:「以一訴附帶請求『起
訴後』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」,
故加計本件起訴前之利息、違約金數額153,206 元,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總計應為1,423,95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157 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梅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謝佩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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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