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001號
原 告 池正智
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陳春梅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提出之估價單所載為
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
書記官 白豐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