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更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3年度,101號
KLDV,113,消債更,101,202412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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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01號
聲 請 人 黃淑美
代 理 人 羅文謹律師(法律扶助)
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,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
件到院,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更生之聲請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又同條例第44條規定
,法院認為必要時,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
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,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、提出
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。且依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
定,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
之報告,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,本院認本件尚有通知聲請人提出本
裁定附件所示說明並提出證據之必要。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
期未提出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靜敏
附件:
一、說明聲請人有無財產。應詳列各項財產,及其價值,並提出
證明文件(不動產、動產〈包括汽機車在內,應詳列車號、
提出行車執照影本,陳報現在之價值〉、保險契約及其他財
產,應分別詳細列載)。聲請人應陳報名下汽車之價值。
二、聲請人應陳報聲請前五年內,從事保險經紀業務之所得,並
提出證明文件。
三、聲請人目前及聲請前二年內除前項外之其他收入來源及金額
,並提出收入之證明。薪資以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(給付單
位或受僱單位、給付金額)並提出證明。
四、除勞工保險、全民健康保險、強制保險以外,應說明聲請人
有無其他保險及其明細(包含人壽險、醫療險、意外險等其
他一切商業型保險),並提出該保險契約、繳費證明及保單
價值等相關資料。如聲請前二年內曾有上揭商業保險,亦請
列舉之,並提出相關契約、保單價值等資料,並詳細說明各
該契約目前效力為何?曾受領之給付金額、用途及去向,並
提出相關資金流向之證明。
五、聲請人曾前置協商而毀諾,應提出前置協商之協議書,並說
明毀諾之時間為何?毀諾之原因為何?協商前、後之財產、
收入狀況有何變化?毀諾前、後任職單位及收入情形為何?
如主張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履行困難,應提出相關之
證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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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