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基簡字第695號
上 訴 人
法定代理人 黎啟雄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雲龍間因113年度基簡字第695號確認本
票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
臺幣936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4萬0,496元未據上訴
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
基隆簡易庭 法 官 王翠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官佳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