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基小字,113年度,1571號
KLDV,113,基小,1571,2024121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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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基小字第1571號
原 告 黃羿萍
被 告 林信村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所
為之判決,其原本、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原本、正本第一行應更正為「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
庭小額民事判決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、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基隆簡易庭  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官佳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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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