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3年度,487號
KLDV,113,司票,487,20241218,2

1/1頁
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487號
聲 請 人 宋源
相 對 人 楊泰寧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楊泰寧簽發如附表所
示之本票1件(票據號碼:NO535234),票載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40,000元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。詎聲請人於到期日屆
至後,持上開本票向相對人提示付款後,尚有如主文所示之 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,爰提出本票1件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,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。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附表:
編號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(提示日)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票據號碼 01 111年3月1日 112年7月31日 40,000元 NO535234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