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40688號
KLDV,113,司執,40688,202412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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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40688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逸強(原名黃自強)間強制執行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。且上開規定,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,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黃逸強(原名黃自強)對 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得領取之保 險給付、累積保單價值準備金、預估解約金債權,惟第三人 之公司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大安區,非屬本院轄區,依強制 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應依 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7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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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