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司字第25號
聲 請 人 呂庭萱
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之規定,股份有限
公司清算人之職務為了結現務、收取債權、清償債務、分派
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,從而法人於清算人了結其現務
、收取債權、清償債務、交付賸餘財產於應得者完結以前,
其清算不得謂已終結,該法人仍視為存在。否則若清算公司
尚有債務未為清償,僅因清算人「形式上」完成清算程序,
而得認為清算完結使法人人格消滅,其結果將使債權人無從
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,顯失公允,至為灼然。次按清算人
依公司法規定,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,法院固無須為「准駁
聲報」之裁判,惟此等聲報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法規定之商事
非訟事件,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32條第1項規定,仍應依職
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,作形式審查,倘有所處分,應以
裁定為之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怪獸數位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怪獸數位
公司)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6日以基院麗民辰111年度司司
字第12號函,准予聲請人就任清算人備查在案。茲因怪獸數
位公司已清算完結,爰依公司法第93條、第331條規定,檢
附清算期間收支表、損益表、清算後資產負債表、清算後財
產目錄、清算申報書收據聯、股東會議記錄、監察人審查報
告、剩餘財產分配表等,聲報清算完結等語。
三、經查,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民國112年1月4日以北區國稅七
堵服字第1112265056號函覆本院,怪獸數位公司截至112年1
月4日止尚有欠稅新臺幣(下同)77,746元(見本院卷111年度
司司字第25號卷第53頁),經本院於113年12月31日電詢財政
部北區國稅局基隆分局結果,上開欠稅尚未清償,且有增生
利息,金額已達79,481元,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,
足見怪獸數位公司之債務並未清償完畢,清算人顯未了結現
務,形式上難認怪獸數位公司之清算業已完結,故聲請人聲
報怪獸數位公司清算完結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
主文所示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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