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7107號
KLDV,113,司促,7107,2024121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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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710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債 務 人 林昀慧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零玖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0000
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
人至民國113年12月05日止累計39,409元未給付,其中36,47
8元為消費款;1,731元為循環利息;1,200元為依約定條款
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付如附表編號:(001),(002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
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7107號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337元 林昀慧 自民國113年12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.7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9141元 林昀慧 自民國113年12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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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