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6884號
KLDV,113,司促,6884,202412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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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6884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李昀儒
債 務 人 許明珠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參仟貳佰伍拾柒元,及自
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‧七一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
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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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