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執字第7號
聲 請 人 邱奕霖
相 對 人 美之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王一玫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
27日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正本相對人欄中關於「美之國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」之記
載,應更正為「美之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
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白豐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