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5號
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
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
訴訟代理人 陳貞樺
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
複代理人 林泓均律師
林昶邑律師
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律師
張庭維律師
被 告 楊來福
楊添福
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,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
)1,652,849元【計算式:㈠基隆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占用面
積合計649.43平方公尺×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,500元=1,623
,575元。㈡同段710地號土地占用面積8.62平方公尺×公告土地現
值每平方公尺3,396元=29,274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㈢上開㈠+㈡
=1,652,849元】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434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
之17,335元,尚應補繳9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元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前揭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
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王靜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