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基簡字第1122號
上 訴 人 林忠信
林盈均
視同上訴人 林佳芬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睿舟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上訴人提起
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42萬4,200元,
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94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依民事訴訟法第4
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
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洪儀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