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緝字第24號
原 告 林宜蓁
被 告 陳恩琪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基金簡字第160號(原113年度金訴字第2
5號)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告於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
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
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
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
法 官 顏偲凡
法 官 鄭虹眞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冠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