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939號
原 告 廖景源
被 告 楊金羽
上列被告楊金羽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3年度金訴字
第713號),嗣本院裁定改簡易判決處刑,案號為113年度基金簡
字第213號),經原告廖景源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
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
第504 條第1 項前段、第505 條第1項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
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
法 官 李謀榮
法 官 鄭富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彥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