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876號
原 告 蕭啓源
被 告 王柏崴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91號
、113年度基金簡字第216號)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
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3年度金
訴字第491號,後改分為113年度基金簡字第216號)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核有確係繁雜,非經長
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,爰依上揭法律規定,將本件
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陸怡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宜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