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3年度,637號
KLDM,113,附民,637,202412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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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637號
原 告 陳蕎葳

被 告 陳朱芳
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(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53號)
,嗣本院裁定改簡易判決處刑,案號為113年度基金簡字第165號
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
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
、第505 條第1項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
法 官 施又傑
法 官 石蕙慈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
書記官 楊翔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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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