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3年度,217號
KLDM,113,附民,217,202412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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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217號
原 告 胡秀清
被 告 周冠億


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1號(原案號:113年度金訴字第
62號)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本
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周冠億因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胡秀清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核有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
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,爰依上揭法律規定,將本件移送本院
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美玲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謀榮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則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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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