詐欺等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刑事),金訴字,113年度,552號
KLDM,113,金訴,552,20241212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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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金訴字第552號
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BRANDON ONG SING HENG


住00-0-0 PUNCAK ERSKINE, JALAN FETTES 00000 P.PINANG GEORGE TOWN BRANDON ONG SING HENG

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
第773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原判決正本關於判決正本製作日期所記載之「中華民國113年12
月29日」部分,應更正為「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」。
  理  由
一、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
本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請
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
文。  
二、經查,本件原判決之正本關於正本製作日期之記載,有如主
文所示之誤,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,爰依前述說
明,原判決正本之製作日期,應更正如主文所示。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2  日      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謀榮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呂美玲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,敘述抗告之理由,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則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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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