洗錢防制法等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刑事),金訴字,113年度,420號
KLDM,113,金訴,420,202412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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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金訴字第420號
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張文軒



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張文軒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
起訴,而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五庭  法 官 鄭富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彥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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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