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金訴字第420號
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張文軒
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張文軒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
起訴,而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彥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