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易緝字第19號
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曾文良
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曾文良因侵占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而
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
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鄭虹眞 法 官 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紫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