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占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刑事),易緝字,113年度,19號
KLDM,113,易緝,19,20241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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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易緝字第19號
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曾文良



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曾文良因侵占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而
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
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霙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鄭虹眞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紫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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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