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基簡字第42號
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MUHAMMAD YUSUF(中文姓名:由瑟)
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(112年
度偵字第1288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MUHAMMAD YUSUF犯偽造署押罪,處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;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,驅逐出
境。
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執行查察營業(工作)
處所紀錄表「現場相關人員」欄偽造之「AHMAD ZONI ARESTHA」
署押壹枚沒收之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
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論罪科刑
㈠按刑法第217條所稱之「偽造署押」,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名
義在文件上署名或為民法第3條第3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署名行
為(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277號判決意旨參照),故倘
行為人以署名之意,於文件上署名,且該署名僅在表示署名
者個人身份,以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,除此之外,再無任
何其他用意者,即係刑法上所稱之「署押」;然若於作為人
格同一性之證明之外,尚有其他法律上之用意(例如表示收
受某物之用意而成為收據之性質、表示對於某事項為同意之
用意證明)者,方該當刑法上之「文書」。經查,被告MUHA
MMAD YUSUF於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執行
查察營業(工作)處所紀錄表上偽簽「AHMAD ZONI ARESTHA
」之署名,以示其為「AHMAD ZONI ARESTHA」之人,並無表
彰製作名義人或表示收受之意。是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
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。
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為失聯移工,為掩飾逾
期居留之身分遭揭露,竟偽簽「AHMAD ZONI ARESTHA」之署
名,除足生損害於「AHMAD ZONI ARESTHA」外,並造成警察
機關調查外籍人士身分正確性之困難,殊非可取;惟念其犯
後坦認犯行,態度尚佳,兼衡被告於專勤隊自述之智識程度
、職業、家庭經濟狀況(偵卷第11頁)及其犯罪動機、目的
、手段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,以資懲儆。
㈣按刑法第95條規定:「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, 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,驅逐出境」,是否一併宣告驅 逐出境,固由法院酌情依職權決定之,採職權宣告主義。但 驅逐出境,係將有危險性之外國人驅離逐出本國國境,禁止 其繼續在本國居留,以維護本國社會安全所為之保安處分, 對於原來在本國合法居留之外國人而言,實為限制其居住自 由之嚴厲措施。故外國人犯罪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者,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,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 ,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 之虞,審慎決定之,尤應注意符合比例原則,以兼顧人權之 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(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04號判 決意旨參照)。查被告係非法滯留之外籍勞工,潛藏在我國 境內,造成人口黑數、治安死角,其無其他合法居留之權源 ,顯不適宜在我國繼續居留,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,併予諭 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,驅逐出境。
㈤被告於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執行查察營 業(工作)處所紀錄表之「現場相關人員」欄偽造「AHMAD ZONI ARESTHA」署押1枚,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,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,宣告沒收之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0條第1項、第454條 第2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鄭虹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敘述上訴理由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冠伶附錄本案所犯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
(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)
偽造印章、印文或署押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盜用印章、印文或署押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亦同。【附件】
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2882號 被 告 MUHAMMAD YUSUF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犯罪事實
一、MUHAMMAD YUSUF於民國108年9月22日抵台,原為經依法申請 入境之印尼籍移工,惟於111年2月7日因連續三日曠職而遭 撤銷居留許可。MUHAMMAD YUSUF於112年11月9日上午11時40 分許,在新北市金山區環金路與中華路101巷口之金山凱悅 飯店新建工地從事清潔工作時,適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 隊新北市專勤隊執行營業(工作)處所查察,MUHAMMAD YUS UF為掩飾其為撤銷居留許可之逃逸外籍移工身分,竟基於偽 造署押之犯意,在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 執行查察營業(工作)處所紀錄表之現場相關人員欄位偽造 「AHMAD ZONI ARESTHA」之簽名,藉以取信查察人員,足生 損害於AHMAD ZONI ARESTHA及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 北市專勤隊對於入境工作外國人管理之正確性。二、案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報告偵辦。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MUHAMMAD YUSUF於警詢及偵訊時坦 承不諱,並有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執行 查察營業(工作)處所紀錄、現場照片、內政部移民署外人 居停留資料查詢(外勞)-明細內容、指紋卡等各1份在卷可 稽,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,其犯嫌洵堪認定。二、核被告MUHAMMAD YUSUF所為,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 署押罪嫌。被告偽造之上開AHMAD ZONI ARESTHA之署名1枚 ,請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此 致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陳淑玲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洪瑋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