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制猥褻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刑事),侵訴字,113年度,31號
KLDM,113,侵訴,31,20241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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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侵訴字第31號
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

法扶律師 郭紋輝律師
上列被告因強制猥褻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甲○○因強制猥褻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
而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
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施又傑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石蕙慈以上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翔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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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