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69號
聲 請 人 曆基土木包工業
法定代理人 李忠曆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
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並已於民國1
13年5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。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並
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
,聲請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經查,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5號
公示催告在案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0月17日屆滿
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
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
支票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6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嘉新分行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嘉新分行 112年4月10日 160,000元 0404261 嘉義縣竹崎鄉公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