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護字第181號
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相 對 人 C0000000 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,現安置中)
法定代理人 C0000000-A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
C0000000-B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,延長安置3個月,
至民國114年3月25日止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民事聲請狀所載,經社工定期訪視評估,
續追相對人成長曲線並定期進行幼兒篩檢,配合主責社工處遇進
行漸進式返家,穩定相對人親情維繫;相對人父母目前服刑中,
案繼姐需照顧2名年幼子女,目前案家無妥適人選可照顧相對人
,建議續進行安置,穩定相對人發展與身心,爰聲請對相對人延
長安置,應予准許,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喬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