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632號
原 告 程潔蓮
被 告 游進明
游麗蘭
游進澤
游麗玲
游進財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0萬元。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9,800元,逾期駁回其訴
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所有之利益為準(民事訴訟法第77-2條第1、2項)。
二、原告於113年12月19日起訴請求「被告應於繼承游陳桃之遺
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90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」。以上有原告起訴
狀可證。故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9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9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元日內補繳9,800元,逾期不繳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
狀(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
書記官 張簡純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