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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600號
CYDV,113,補,600,2024121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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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600號
抗告人即
原 告 蔡永取
相對人即
被 告 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

法定代理人 柯伍龍
  主 文
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補繳抗告裁判費新台幣(
下同)1,000元,逾期即駁回其抗告。
  理 由
一、按抗告,徵收裁判費1,000元。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
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
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
段、第495條之1第1項、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9日所為之裁定不服,提
起抗告,應徵抗告費1,0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抗告人應
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
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洪毅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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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