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577號
原 告 林詠曛
被 告 呂承沅
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,專屬不動產所在
地之法院管轄;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
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
訟法第10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就坐落於澎湖縣○○市○○段0000○0000地號土地起訴
請求裁判代位分割共有物。惟上開不動產係坐落於澎湖縣馬
公市,核屬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專屬管轄之範圍,自應由臺灣
澎湖地方法院管轄,原告就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
違誤,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。
三、據上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春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