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558號
CYDV,113,補,558,202412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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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558號
原 告 吳綉菁
吳榮泰



被 告 翁基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所有之利益為準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
之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
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
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為「被告應將嘉義縣○○鄉○○村00鄰000
號之1號房屋(下稱系爭房屋)全部遷讓交付原告;並自民
國113年6月1日起至交屋日止,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
得利新臺幣(下同)8,000元。」,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課
稅現值為152,600元,有嘉義縣財政稅務局113年課稅明細表
附卷可稽;另原告係於113年11月6日起訴,有起訴狀所蓋本
院收文戳可查,故原告請求自113年6月1日至同年11月1日止
之不當得利共40,000元(計算式:8,000元×5個月=40,000元)
,應併計訴訟標的價額。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2,60
0元(計算式:152,600+40,000=192,600)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2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蘇春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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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