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549號
原 告 黃俊雄
被 告 曾振輝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2,360元【計算式
:(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嘉義縣○○鄉○○○段000○0地號土地面積77平
方公尺×113年公告土地現值680元/平方公尺=52,360元】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蘇春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