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501號
原 告 陳昭菁
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律師
被 告 陳經文
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228,32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52,77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柯月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
書記官 蘇春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