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免責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聲免字,113年度,6號
CYDV,113,消債聲免,6,202412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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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
聲 請 人 蔡端玲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
上列聲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免責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,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
,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,均視為消滅
。但其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,債務人仍應
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定有明
文。是債務人如已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,法律係採「當
然免責主義」,亦即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
債權(除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外),均視
為消滅,毋庸聲請法院另為免責之裁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鈞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6
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後,已清償完畢,爰聲請裁定免責等語

三、經查,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裁定自民
國106年6月14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,嗣其於更生程序
進行中所提更生方案,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
6號裁定認可,並於107年6月5日確定等情,經本院依職權調
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。倘聲請人確依本院所認可更生方案之
條件全部履行完畢,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規定,其
餘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(除未申報係
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外),均視為消滅,業已發生
當然免責之法律效果,自無庸聲請法院裁定免責。
四、綜上,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,於法未合,且無必要,應予駁
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 官 陳美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黃亭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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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