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更生程序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3年度,257號
CYDV,113,消債更,257,20241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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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57號
聲 請 人 陳金鳳

代理人(法
扶律師) 張育瑋律師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

代 理 人 楊耀德
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陳金鳳自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下午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
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
即時發生效力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

二、本件債務人主張: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,前已提出債權人
清冊,以書面向債權金融機構請求調解債務清償方案,惟調
解不成立,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
逾新臺幣1,200萬元,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
破產,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。經查: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
事實,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、111、112年度綜合所得
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郵
政存簿儲金簿影本等為證,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司
消債調字第283號卷核閱屬實,此外,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、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
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,則債務人聲請更生,應屬有據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10   日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 官 陳婉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
本裁定已於113年12月10日下午2時公告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10   日



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方瀅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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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