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更生程序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3年度,251號
CYDV,113,消債更,251,20241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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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51號
聲 請 人 蔡姍玫


代理人(法
扶律師) 楊瓊雅律師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

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喬湘秦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

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


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蔡姍玫自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下午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
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
即時發生效力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

二、本件債務人主張: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,前已提出債權人
清冊,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調解債務清償方
案,惟調解不成立,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
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,200萬元,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
序或宣告破產,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。經查:債務人所主
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、111、112年度
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
清單、郵局存款儲金簿影本等為證,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
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71號卷核閱屬實,此外,本件又查無債
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、第8條或第46條各
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,則債務人聲請更生,應屬
有據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 官 陳婉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
本裁定已於113年12月10日下午2時公告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方瀅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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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