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建字第32號
原 告 洪登在即誠祐土木包工業
被 告 陳盈宇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盈宇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原告應於五日
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果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應補正的
事項如下:
一、原告應以民事補正狀說明:㈠本件請求判決的項目及內容,
並將下列事項明確記載:①「訴之聲明」內容(記載所請求
之總金額合計總共是多少);②「訴訟標的」(即所請求的各
個項目之請求權基礎,或各項目請求所依據的法條或法律關
係);③本件起訴的原因、事實及理由,並應分別記載各項目
所請求之金額各為多少?及提出具體證據之佐證文件。另外
,原告應就113年12月4日民事損害賠償狀,其中第四點所記
載之「另請求結算已施作工程款,並解除合約」部分,說明
此部分項目所請求的金額究竟是多少,並應自行補繳納第一
審之裁判費後,將補繳費用的單據影本附於補正狀。㈡
原告在本件所請求的項目及內容,與另案本院113年度建字
第3號給付工程款等案件中所請求判決的項目及內容,兩者
有何不同?本件請求是否為重複起訴?有無違反一事不再理
原則的規定?本件所請求的項目,是否應在前述另案中追加
請求?
二、原告應提出上述民事補正狀的正本一份、繕本一份,由本院
將繕本送達給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
書記官 洪毅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