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13年度,64號
CYDV,113,司聲,64,202412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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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聲字第64號
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農場

法定代理人 胡發韜

相 對 人 陳辜煌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
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08,291元,及
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
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依第1 項
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
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,經本院113
年度重訴字第16號判決確定,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聲
請人預納第一審裁判費95,941元、測量費112,350元,合計
訴訟費用208,291元,此有本院收納款項收據、嘉義縣朴子
地政事務所規費聯單影本可參。故相對人陳辜煌應給付聲請
人訴訟費用208,291元,並應依上揭規定,自裁判確定之翌
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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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