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6620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巫明勳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執行之標的為調查債務人勞保資料及執行債務人對 第三人之保險金債權,經查:第三人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,所在地為臺北市內湖區,應為執行標的非在本 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 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