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9701號
CYDV,113,司促,9701,202412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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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9701號
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

法定代理人 蔡政翰
代 理 人 許芳綺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茂盛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;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
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原告之訴,民法第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
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茂盛發支付命令,惟查債務人已
於民國112年2月10日死亡,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
稽,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自不應
准許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   日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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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