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0294號
CYDV,113,司促,10294,20241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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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0294號
債 權 人 羅銘泉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婕恩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     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一、當事人及法
定代理人。二、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。三、請求之原因事實
。其有對待給付者,已履行之情形。四、應發支付命令之陳
述。五、法院。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支付命令之聲請
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
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為民事訴訟
法第511條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林婕恩為第三人葛拉
夏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,第三人葛拉夏國際有限公司
與債權人成立租賃契約,惟未給付租金、違約金、廢棄物
運費用,合計新臺幣(下同)746,000元,故對債務人林婕
恩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。
三、經查,依債權人所提之房屋租賃契約及終止房地租賃協議書
之記載,本件租賃契約及協議書之承租人為葛拉夏國際有限
公司,而債務人林婕恩僅為租賃契約成立及終止租賃協議時
第三人葛拉夏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,尚非本件租賃關
係之契約當事人。綜上所述,本件依債權人所提證據,尚不
足以釋明債權人對債務人林婕恩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之事實
,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林婕恩負租金、違約金、廢棄物清運費
用給付之責,並非可採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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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葛拉夏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