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1年度,611號
CYDV,111,訴,611,2024122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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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611號
上 訴 人 劉淑惠

被 上訴人 謝正

林錦勳

陳嘉碩
邱義雄
何俊憲
凃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8
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
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000,000元,應徵得第二審裁判
費31,2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
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
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慶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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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