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569號
原 告 代群
被 告 陳宥勝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60號加重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查原告代群對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60號,被告陳宥勝加重
詐欺等案件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因其
內容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將本件
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鄭富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念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