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3年度,549號
CYDM,113,附民,549,202412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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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549號
原 告 余○○

被 告 楊世良




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(113年度金訴字第697號),經原告
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
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第504條第1項,將本件附帶
民事訴訟,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(另原告對被告洪志清
求損害賠償部分,因被告洪志清現遭通緝中,故待其緝獲到案後
再行處理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
法 官 王品惠
法 官 郭振杰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黃士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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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