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3年度,372號
CYDM,113,附民,372,20241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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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372號
原 告 陳澤源


被 告 吳博丞

上列被告因行使偽造文書等案件(113年度訴字第238號)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查原告陳澤源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38號被告吳博丞被訴行
使偽造文書等案件審理中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
償事件,因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
,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6  日        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榮賓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何啓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承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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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