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金簡字第259號
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王建翔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
度偵字第9614、10124號),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宜以簡易判
決處刑(113年度金訴字第849號)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:
主 文
王建翔幫助犯洗錢罪,處有期徒刑4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,
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、罰金如易服勞役,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
日。緩刑2年,並應依如附表二所示方式支付如附表二所示之人
如附表二所示之賠償金,如有1期未履行,視為全部到期。
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犯罪事實:王建翔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,可知金融
帳戶具一身專屬性,為個人身分、信用、財產之重要表徵,
且任何人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尚無特別條件限
制,並可預見他人無端以高價換取金融帳戶之使用權,極可
能係為充作犯罪中收受、提領贓款使用,提領後即產生遮斷
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效果。王建翔為賺取租用
金融卡1週可得新臺幣(下同)19萬1千元之高額報酬,基於
幫助詐欺取財、洗錢之不確定故意,於民國113年5月28日,
將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
(下稱中信帳戶)、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號
帳戶(下稱聯邦帳戶)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-00
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郵局帳戶)、其女朋友黃千瑜之
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、中國信託商業
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(合稱黃千瑜之帳戶,與
郵局帳戶均尚未查有被害款項匯入)之金融卡各1張寄送予
通訊軟體LINE暱稱「陳汶祥」,並以LINE提供提款卡密碼。
不詳詐騙人士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,基於詐欺取財、洗
錢之犯意聯絡,對如附表一所示之人,施以如附表一所示之
詐術,致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,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
間,轉帳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中信帳戶、聯邦帳戶內,旋
遭詐騙人士提領一空,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,隱匿該詐欺
犯罪所得。
二、證據名稱:被告王建翔於警詢、偵查中之供述、於本院審理
中之自白、被告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、提款通知截圖、統一
超商貨態查詢系統、調解筆錄、電話紀錄、匯款證明,及如
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。
三、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,適用行為時之法律,但行為後之法
律有利於行為人者,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,刑法第2
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被告行為後,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,
於113年7月31日公布,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。修正前
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、3項係規定:「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
錢行為者,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
金。前二項情形,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
刑。」,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係規定:「有第2條
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
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。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
臺幣1億元者,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5千
萬元以下罰金。」。本件部分被害人係遭詐騙人士於網際網
路詐欺,該特定犯罪,並非普通詐欺。經比較新舊法,修正
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就「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
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」之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
徒刑,而屬得易科罰金之罪,應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
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,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
定,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。
四、應適用之法條: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、第454條第1項,
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、第23條第3項,刑法第2條第1
項但書、第11條、第30條第1項前段、第2項、第339條第1項
、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42條第3項前段、第74條第1項第1款
、第2項第3款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
應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提起公訴,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
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鄭諺霓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
繕本)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
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
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李玫娜
附錄論罪法條:
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
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
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。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
臺幣1億元者,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
以下罰金。
刑法第339條第1項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
物交付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
金。
附表一:
編 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/金額 提領時間/金額 證據 匯款帳戶 1 葉𤦬雅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30日某時,以通訊軟體IG暱稱「globelibuzniv」傳送不實中獎訊息予葉𤦬雅,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「李澤楷」向葉𤦬雅佯稱:需匯款2萬7012元至指定帳戶,始能領取頭獎款項11萬6666元云云,至葉𤦬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。 113.05.30-14:39-2萬7012元 113.05.30-15:03-9000元 113.05.31-00:02-1萬8000元 葉𤦬雅於警詢之證述、對話紀錄截圖、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、中國信託帳戶基本資料、交易明細(警32卷第10-11、21-29頁) 王建翔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 2 張德宇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9日4時許,以臉書帳號「Chung Hai Tsang」向張德宇佯稱:欲以2萬5000元之價格收購張德宇之遊戲帳號云云,待張德宇將其遊戲帳號刊登至指定之交易名台後,再假冒交易平台客服人員向張德宇佯稱:因操作錯誤,導致出金帳戶遭凍結,需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始能出金云云,致張德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。 113.05.30-14:14-4萬9999元 同日14:15-5萬1元 113.05.30-14:30-2萬元(2筆) 同日14:31-2萬元 同日14:32-2萬元(2筆) 張德宇於警詢之證述、聯邦銀行帳戶基本資料、交易明細(警75卷第10-11、21-22頁) 王建翔之聯邦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
附表二:
履行條件之相對人 應履行之和解條件(給付損害賠償金【新臺幣】) 葉𤦬雅 尚應給付共計16,000元。自114年1月20日起至114年4月20日止,分4期,按月於每月20日前,各給付4千元,至左列之人指定之帳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