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
原 告 黃素慧
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
謝豪祐律師
被 告 馬永良
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693號詐欺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
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 實
一、原告聲明及陳述,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理 由
一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
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
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
原告之訴,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
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、第503條第1項分別
定有明文。
二、被告涉犯詐欺案件,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693號刑事判
決諭知無罪,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
事庭,揆之前揭法條意旨,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,其假執
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舒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繕本),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,不得上訴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美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