沒收違禁物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刑事),單禁沒字,113年度,125號
CYDM,113,單禁沒,125,202412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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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5號
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侯宗德

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(113年度聲沒字第201
號,偵查案號:113年度毒偵字第96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(含包裝袋壹只,驗餘淨重零點捌
參公克)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(含包裝袋壹只,驗餘
淨重零點壹零伍公克),均沒收銷燬之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朴子分局員警於民國113
年5月14日6時9分許,在嘉義市○區○○街000號,查獲被告侯
宗德涉犯施用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案件,業經臺灣嘉義地方
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1月18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967號不
起訴處分確定,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。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
海洛因壹包(驗餘淨重計0.83公克)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
他命1小包(驗餘淨重計0.105公克),係屬違禁物,有法務
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8月29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0
270號鑑定書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6月18日高市凱醫驗
字第8523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足佐,爰依刑法
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
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。
二、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此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。
次按,查獲之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
、第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
燬之;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,為違禁物,
不得非法持有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
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
 ㈠被告侯宗德所涉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依本院1
13年度毒聲字第252號裁定送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附設勒戒處所
觀察、勒戒,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於113年11月1日釋
放,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(下稱嘉義地檢署)檢察官於
113年11月18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9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
等情,有上開案號不起訴處分書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
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,並經本院核
閱卷宗無訛。
 ㈡而本件扣案之海洛因1包(扣押物品清單見113年度偵字第541
9號卷〔下稱5419號偵卷〕第79頁),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
藥物實驗室以化學呈色法、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,檢出第一
級毒品海洛因成分(驗餘淨重0.83公克),有法務部調查局
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8月29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0270號鑑
定書1份附卷足按(見113年度毒偵字第967號卷〔下稱967號
毒偵卷〕第91頁);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(扣押物品
清單見5419號偵卷第81頁),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化學
呈色法、氣相層析質譜儀法、氣相層析串聯質譜法檢驗,檢
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(驗餘淨重0.105公克),
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6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5235號
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足按(見967號毒偵卷第81
頁),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一
級、第二級毒品,為違禁物。上開違禁物應連同附著毒品無
從析離之外包裝袋,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
之規定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銷燬之。至取樣鑑
驗部分,既已鑑析用罄,業已滅失,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
知,附此敘明。
 ㈢綜上,本件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,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

四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
條第1項前段,刑法第11條、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刑事第六庭   法 官   王榮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)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吳明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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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